(一)基本案情 罪犯胡金亮,男,原系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嵩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正科级)。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嵩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金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涉案赃款人民币13.67万元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被交付执行。
2017年11月13日,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以罪犯胡金亮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查明,罪犯胡金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及劳动,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6次。该犯涉案赃款已全额退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全额履行。
(二)裁判结果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罪犯胡金亮系职务犯罪罪犯,属于依法应当从严减刑的罪犯,该犯认罪悔罪,改造表现好,全额退缴赃款,履行财产性判项,综合原判及其改造表现,依法作出对罪犯胡金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