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2024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基本情况
三、重点工作概述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责
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开展审判工作,对文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文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其主要职能是:
1.法律规定由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审判。
2.依法审理由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再审。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5.负责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干部队伍思想教育、表彰奖励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
6.负责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7.管理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8.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9.承办其他应由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单位共设置11个内设机构,包括: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综合办公室、政治部、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平坝人民法庭、马塘人民法庭。
我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
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作为二级预算单位纳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三)单位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2024年末编制内实有人员84人。包括财政拨款开支经费的:公务员84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0人,事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0人,机关和事业工人0人;经费自理人员0人。
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2024年末其他人员103人。包括财政拨款开支经费的人员103人;经费自理人员0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69人(离休0人,退休69人)。年末遗属8人。
车辆编制7辆,在编实有车辆7辆。
三、重点工作概述
2024年,文山市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在市委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上级法院精心指导、市政府和市政协关心支持下,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紧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抓实“案件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推动审判执行工作迈上新台阶,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年受理各类案件22532件(含未纳入司法统计案件6225件),审(执)结21842件,结案率97%,法官人均收案644件、结案624件。
1.聚焦公正与效率永恒主题,在厚植执政根基中主动担当履职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惩刑事犯罪,受理刑事案件693件874人,审结659件826人,结案率95%。深入推进禁毒斗争,审结毒品案件18件22人。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审结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涉枪涉爆等犯罪案件49件64人,保障良好社会秩序。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审结相关案件87件129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审结贪污贿赂、渎职案件18件18人,依法判处文山市教育局系列腐败案,维护教育公正、净化教育环境。对侵害未成年人罪犯严惩不贷,审结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22件,依法从严惩处某乡镇教师强制猥亵案,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禁止从事教育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持续释放法律和伦理底线不容挑战的强烈信号。
——全力守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全面准确贯彻实施民法典,受理民事案件9342件,审结8979件,结案率96%。依法审结教育、就业、医疗、住房、养老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2108件,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审结产品责任、售卖不合格商品案件78件,营造安全和谐消费环境。持续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应对,审结民间借贷案件1337件,规范民间资金流转秩序。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21件,为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740万元。成立家事维权合议庭,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033件,其中调解结案727件,妥善化解家事纠纷。
——全面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受理行政案件125件,审结121件,结案率97%。与市司法局联合印发《文山市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审判工作衔接机制》,建立府院协作联调解纷新模式,成立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积极开展行政案件诉前和解工作,快速高效实质解纷。2024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同比下降20%,以非审判形式调处行政争议65件,调撤率81%,位居全省前列。全面助推法治政府示范市建设,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妥善化解行政争议。通过联席会议、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建议68条,以庭审观摩、专题讲座形式培训行政执法人员500余人次,帮助提升执法能力水平。行政审判领域呈现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率、行政案件调撤率同比上升,行政机关败诉率同比下降的“两升一降”良好态势。
——加速加力兑现胜诉权益。受理执行案件10613件,执结10472件,结案率99%。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拒执罪”和“终本、终结案件回头看”两个专项行动,摸排出拒执罪线索33条,对2人依法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全年执行完毕率同比上升9%,终本率同比下降5%。秉持“虽难必执”“虽远必执”坚定决心,集中力量对行踪不定、多次传唤不到的被执行人开展“夜间突击”“假日突击”,“八小时外”出动干警580人次,到省外开展跨域执行30次,将2490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217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全年执行到位案款9亿元。
2.树立高度自觉的大局意识,在保障“强州府”行动中展现法院作为
——助力重点工作推进。落实好涉房地产领域风险化解各项措施,审结房屋买卖合同案件412件,有力服务“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积极参与历史遗留问题整治,助力长期停摆的庄红线工程顺利复工,依法解决民族大剧院“半拉子”工程难题,推动“仟浩尚城”房地产项目复工并入市交易,停滞多年的烂尾工程取得实质性进展。联合开化街道以诉前和解形式解决果园街房屋征收争议,确保市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顺利推进。围绕城管革命“十大工程”,依法妥善处理金色水车系列案件⑤,支持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有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审结涉民营企业案件4437件。开展“院企连心桥”活动,15名法官分别走访23家企业,提供精准化司法服务。依法纠正对三七交易处罚不当的行政执法案件,保障三七商贸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规范有序的三七交易环境,用司法之力擦亮文山三七的“金字招牌”。依法打击侵害企业权益犯罪,审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件5件,帮助企业“挖蛀虫”“打内鬼”。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工作全过程,对暂时经营困难的9家企业采取“活封”“活扣”措施,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服务保障乡村全面振兴。加大涉农案件审理力度,审结涉“三农”案件1502件,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品种品质品牌,做足“土特产”文章,审结三七、万寿菊、百香果、他披梨等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86件。审结侵占惠农资金、制售假种子假农药等犯罪案件4件,严惩坑农害农行为。妥善审结非法占用耕地、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7件,守牢耕地保护红线。筹措资金31.5万元,帮助部分乡镇、街道推进农村工作“六件套”建设。
3.站稳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在践行“如我在诉”中增强群众司法获得感
——积极助力社会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州金融监管局、市总工会分别设立行业调解组织,建立4个调解室,让更多纠纷在诉前得到化解。2024年向诉前委派调解中心、各行业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室委派案件4761件,调解成功1422件,调撤率30%。积极融入全市“1552”基层治理体系,法官常态化下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化解矛盾纠纷68件,开展巡回审判312场。扎实开展“强防控、化矛盾、护稳定”专项行动,对高风险案件逐案制定化解方案,实现风险平稳消除。以法治力量引领社会治理新风尚,发布典型案例65个、新闻稿件500余期,被国家级、省级媒体转载152次,阅览量达50余万次。
——强化民生司法保障。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和“到我为止”的责任担当,依法妥善审理“加油机偷油案”“黄牛中毒死亡案”“儿童触电受伤案”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小案”,通过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聚焦食品安全,审结销售有害食品案件5件,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从业禁止12人。深入开展“小标的”案件集中执行行动,执结5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6111件,执行到位6100万元。
——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秉持“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理念,严格执行“有信必复”规定,坚决做到“事事有回复、件件有回音”。建立涉诉信访案件联合评查机制和立审执一体化信访运行机制,邀请市委政法委、检察院等部门参与评查长期信访案件,以主动作为切实推动访源治理见行见效。2024年有效化解信访案件53件,首次信访案件数同比下降18%。
——用心用情关爱“一老一小”。弘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传统美德,审结赡养、扶养、继承等案件68件。充分发挥“法治副村长”作用,紧扣反诈防骗、虚假宣传等主题,针对老年群体开展普法宣传活动18次。牢牢把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向未成年人亲属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督促失职父母“依法带娃”。依托“法治副校长”“法治班主任”机制常态化开展“利剑护蕾”工作,围绕家庭暴力、校园霸凌等主题到16所学校开展法治教育、模拟法庭和庭审观摩活动52次,受益师生1万余人,有效筑牢未成年人保护法治防线。
4.把握守正创新的丰富内涵,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推进新时代法院现代化建设
——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组建金融、侵权、建工等7个专业化团队,发挥人员专精优势,让审判人员在长期深耕的专业领域充分运用审判经验,确保案件质量提升和同案同判。大力推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满足群众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解纷需求。2024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3272件,平均审理周期10天,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97.8万元。
——构建审判监督管理新体系。围绕质量、效率、效果三个维度,将案件流程管理、态势分析、绩效考核、文书质检等纳入审判管理体系。以“四类案件”监管和案件阅核为抓手,压紧压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全年标记“四类案件”670件,院庭长阅核案件1000余件。健全法律适用统一机制,制定《文山市人民法院类案检索规定》,明确检索要求,规范检索应用,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做实“判后答疑”工作,制定《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后答疑工作运行办法》,有效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服判息诉率达93%。
——优化制度机制增强工作动能。强化“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充分挖掘诉前保全“以保促调、以保促执”的制度潜力,组建专业诉前保全团队,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保全促使相对人积极应诉、主动调处。全面开展执源治理工作,建立“预查废”机制,避免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重复立案,减少审判、执行程序空转,推动执源治理从末端向源头转变。优化诉讼费退费流程,变当事人“申请退”为法院“主动退”,诉讼费“案结账清”模式经验入选云南省县级40个典型案例。
5.坚持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在学懂弄通做实中淬炼善战之师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拓展深化主题教育成果,在深学笃行中不断提升干警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省委、州委、市委决策部署同频共振。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干警将党的纪律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42次,以实际行动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全面提升素质能力。深入开展案件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围绕“讲政治、顾大局、促公正、提效率、重自律、强队伍”总要求,聚力打造“一二三四五”工作体系,以系统性专业锻炼增强队伍素质,1篇裁判文书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1个案例获评全省优秀案例。选派28名干警到国家法官学院、省法官学院等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并对全院干警进行转培训,以点带面促干警能力提升。2024年我院被评为文山州法治建设先进集体。
——持续推进正风肃纪。紧盯管住“案”、管住“人”、治好“院”工作目标,认真落实“三法三化”“三个马上”工作要求,对标“时代楷模”鲍卫忠,深入开展“五学五做”主题学习实践活动,全力整治干警中存在的顽瘴痼疾,有效整改问题31个,推动说情打招呼“逢问必记”成为自觉。干警敢做、能做、善做的激情持续提振,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氛围不断浓厚。
——树牢自觉接受监督意识。牢固树立“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理念,始终将自觉接受监督作为依法正确行使司法权的重要保障。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邀请62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庭审、见证执行等活动18次。依法依规接受检察监督,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8次,办结检察建议37份。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职,办结纪检监察预警卡5份。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举办3次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600余名群众走进法院,办结反馈律师意见建议34条。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1.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2.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情况存在,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2024年度收入合计38,798,458.08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6,700,376.71元,占总收入的94.59%;无上级补助收入;无事业收入;无经营收入;无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2,098,081.37元,占总收入的5.41%。
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296,250.76元,增长0.77%。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380,227.21元,增长1.05%;其他收入减少83,976.45元,下降3.85%。财政拨款收入增加主要原因一是新增采购车辆费用120,000.00元;二是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较往年有所增加。其他收入减少主要原因是司法救助资金安排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2024年度支出合计39,566,667.67元。其中:基本支出26,285,648.65元,占总支出的66.43%;项目支出13,281,019.02元,占总支出的33.57%;无上缴上级支出;无经营支出;无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929,315.06元,增长2.41%。其中:基本支出减少619,212.85元,下降2.30%;项目支出增加1,548,527.91元,增长13.20%。基本支出减少主要原因是2024年度新增辞职和退休人员7人。项目支出增加主要原因是其他人员支出1,350,000.00元、审判业务综合保障业务经费600,000.00元纳入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4年度用于保障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26,285,648.65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23,699,363.14元,占基本支出的90.16%;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2,586,285.51元,占基本支出的9.84%。人均公用经费支出30,789.11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4年度用于保障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机关、派出人民法庭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3,281,019.02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支出6,261,055.78元,主要用于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购置支出;业务用房维修改造经费项目支出1,383,091.92元,主要用于审判大楼维修改造支出;审判业务综合保障经费600,000.00元,主要用于审判大楼综合保障服务支出;收费成本补偿和执法办案业务经费支出5,036,871.32元,主要用于弥补办案业务和业务装备经费缺口,提升办案质量和改善办公办案条件。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6,700,376.71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2.76%。与上年相比增加380,227.21元,增长1.05%,完成年初预算的123.64%。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分功能分类科目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4.公共安全(类)支出32,824,488.2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9.44%,完成年初预算的127.81%。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业务和业务装备经费,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维修(护)费、差旅费、车辆运行维护费、劳务费等,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支出14,405,736.22元,用于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其他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支出9,419,488.8元,用于补助法院办案业务费及业务装备的更新等支出8,999,263.18元;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571,270.15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8%,完成年初预算的98.30%。主要用于在职在编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9.卫生健康(类)支出970,180.36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64%,完成年初预算的78.74%。主要用于在职在编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缴费支出;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9.住房保障(类)支出1,334,438.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64%,完成年初预算的113.86%。主要用于在职在编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费支出;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3.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600,000.00元,决算为569,492.19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4.92%;支出决算较上年增加108,022.19元,增长23.4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0,000.00元,决算为119,80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21.04%,完成年初预算的99.8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50,000.00元,决算为442,383.19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77.68%,完成年初预算的98.31%;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0,000.00元,决算为7,309.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1.28%,完成年初预算的24.36%。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增加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增加119,80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7,616.81元,下降1.6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4,161.00元,下降36.28%;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7,309.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较上年减少4,161.00元,下降36.28%;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600,000.00元,支出决算为569,492.19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4.92%,支出决算较上年增加108,022.19元,增长23.41%。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0,000.00元,决算为119,80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8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50,000.00元,决算为442,383.19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31%;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0,000.00元,决算为7,309.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4.36%。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过紧日子要求,厉行节约。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1辆。由于车辆老化,经报请云南省财政厅批准同意购置车辆1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主要用于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立案、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75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法院系统内上下级单位之间、法院与外单位之间开展检查、汇报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不存在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559,505.31元,比上年增加157,749.48元,增长6.57%,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审判业务综合保障经费增加150,000.00元。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会议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委托业务费、专用材料费及其他费用。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4年末,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资产总额157,272,683.96元,其中,流动资产25,601,326.25元,固定资产19,390,744.77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3,053,303.27元,无形资产0元(净值),其他资产109,227,309.67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24,132,421.00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530,899.44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231,000.00元;报废报损资产245项,账面原值1,281,310.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6,393.00元;出租房屋72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9,000.00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4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987,511.88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968,614.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018,897.88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724,613.82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650,813.82元。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或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和单位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2.案件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在全省各级法院开展的为期三年的活动,通过大抓案件质量和效果,全力破解影响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堵点痛点和短板弱项,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3.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开展,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的,对全市范围内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予以依法打击,维护申请人权益的专项行动。打击类型包括拒不交付车辆、拒不腾让房屋、变卖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暴力抗拒执行、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根据不同情节,对行为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4.“终本、终结案件回头看”专项行动:为回应群众关切、规范执行行为,针对终本率、终结率较高的问题,我院于2023年启动的,对2016年以来的终本、终结案件进行重新梳理,发现符合恢复条件的案件及时恢复执行,切实维护申请人胜诉权益的专项行动。“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的简称,是立案执行后,对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能处置的案件,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是结案方式为终结执行的简称,指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均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或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而暂时做的结案处理。终本率和终结率越低,代表执行到位的案件越多、执行工作成效越好。
5.新时代“枫桥经验”:“枫桥经验”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浙江省诸暨县(现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新时代“枫桥经验”。
6.案件阅核:依据院庭长监督权责清单、法官权责清单、院庭长列席合议庭制度,对合议庭、独任制审判员作出的结案文书,由庭长或分管院领导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阅核并留痕的制度。
7.“三公”经费。“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8.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0.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30日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2015年9月6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并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文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范对象主要是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求办案人员对上述人员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司法机关要对登记记录情况汇总分析,按季度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规范对象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求上述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传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两高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是为了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上述“三个规定”相辅相成,形成一个有机统一体,对司法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司法活动从制度上划出了红线,从源头上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作出了规范,为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保障法官排除阻力干扰、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