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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拒”,小心执行变执“刑”!
  发布时间:2025-12-03 09:11:50 打印 字号: | |


张三(化名)因涉及多起民间借贷及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后判决确定其应履行义务金额高达千万元。然而,面对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张三非但未主动履行,反而动起了“歪脑筋”,企图逃避履行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张三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张三视若无睹,企图以“小聪明”蒙混过关:一方面,故意隐瞒收入来源,拒不申报财产情况;另一方面,不断隐匿财产,将自有资金用于其他用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甚至为逃避执行,张三还恶意转移财产,将名下所属车辆无偿转让给他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鉴于张三在诉讼后至执行期间存在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综合其审判阶段主动认罪并部分履行义务的情节,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当债务纠纷进入诉讼执行程序后,主动履行、积极配合才是唯一正途。任何企图通过“小聪明”逃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文山市法院自打击拒执专项活动开展以来,累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线索33条,涉案33件。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已有9起案件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现案结事了;3起案件被执行人被依法判处刑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其余案件正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后续将依法推进。下一步,文山市法院将继续以高站位、严姿态、零容忍的态度向拒执犯罪“亮剑”,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更高质效依法履职,坚决打击惩治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伍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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